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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■ 觀察家
  用“媒體公告”等方式提升招標透明度挺好,此外,還應對採購進行台賬化管理,並實行常態化的倒追倒查。
 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,審議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(草案)》。草案有不少亮點:如要求突出政府採購中的節能環保、扶持不發達和少數民族地區、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等取向,還要求政府採購合同應在指定媒體上公告,中標、成交結果須公開。
  從政府招標採購需求的提出、確定標準,到招標採購、履約驗收、遴選和組成評審委員會等方面,都予以細化,無疑是在織密《政府採購法》配套執法體系的網,這對改進政府採購中的問題不乏好處。
  也得看到,以往有些地方“天價採購”“黑心採購”事件頻發,原因不僅是《政府採購法》規定不夠明確嚴厲,還有法紀斷鏈下政策執行力的不夠。
  一方面,一些地方政府及具體採購管理部門,在採購需求提出、評標人員組成等中標對象確定前的一系列問題上,組織不力把關不嚴,甚至有肥水不外流的思維,以致採購中的人情標、關係標、串標、圍標等現象嚴重。另一方面,出於慣性懈怠或故意放水等因素,有關方面在相關項目中標後履約驗收時動輒虛於應付,使得政府採購得到的商品和服務或天價或質次,違背了政府集中公開采購質優價廉的目的。湖南邵陽花上千萬招標採購的10萬套學生課桌椅,結果“貨不對版”“儘是次品”即為典型。
  在此情境下,用“媒體公告”等方式提升招標透明度著實可期,而在此基礎上,還要建立全程可溯的招投標信息平臺,對採購進行電子化台賬化管理;並將法紀規約嵌入監督觸角中,也壓減紀委監察部門的監管半徑,實現常態化的“倒追倒查”。
  現在的政府採購,一個薄弱環節就是事後監督。公共採購價格高低、質量好壞等,與市場一較便知。如果公共採購與市場差距明顯,就應及時倒查:該品種(批次)物品或服務是經過誰手批准(簽字),又是通過哪些部門、人員進入公共招標採購目錄,又何以最終競標成功。而集中招標價比社會零售價高時,相關責任人也應及時說明;若價格、質量與社會比明顯有偏差,紀檢監察等部門則應利用“倒追法”刨根問底,還原公共採購商品和服務價格的來龍去脈,對違規者依法依紀處理。
  當然,要使“倒追法”對政府採購起到切實的監督溯責作用,還亟須一些配套措施,如加大公共招標採購地域和層級協查機制,建立對公共招標價格異常的舉報、追責和激勵制度,儘快從國家層面建立公共採購商品或服務交易所制度,讓採購黑幕無處上演。
  □鞠實(價格鑒證師)  (原標題:政府採購:用“倒追法”確保全程可溯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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